法规名称: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
法规类别:行政法规
制定机关:国务院
颁布日期:1991.07.02
实施日期:1991.07.02
修改日期:2005.07.15
法规内容: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
第441号
现公布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》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总理 温家宝
二00五年七月十五日
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
(199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发布 根据2005年7月15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〉的决定》修订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,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,适用本条例。
第三条 防汛工作实行“安全第一,常备不懈,以防为主,全力抢险”的方针,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。
第四条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,实行统一指挥,分级分部门负责。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。
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。
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。